汽车配件进口报关代理_汽车零部件报关
1.五金配件进口清关费用关税多少
2.报关的整个流程
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
汽车生产企业从其所在地以外口岸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须在完成备案登记和税款总担保手续后,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海关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其他未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不适用前款规定。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时,涉及许可证件的,在通关环节验核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应当填写“整车特征”;收货单位栏应当填写汽车生产企业名称。
不同车型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分别填写报关单。 备案车型生产组装成第一批整车后10日内,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核定中心应当在接受海关总署指令后的1个月内,完成对有关车型的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的车型,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完成自测,并将自测结果报海关总署。自测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完成自测后10日内向海关总署备案,并向海关总署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不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复审。复审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复审结果公布后10日内向海关总署补充备案,并向海关总署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核定中心依据海关总署的指令,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对已经投产的备案车型的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 核定中心核定的车型为基型车。在经过核定的基型车基础上选装进口部件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和核定中心提供选装类型,并在实际选装时如实申报。经核定中心复核并提出报告后,海关在核定完税价格计税时做出调整。
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构成整车特征的状况发生改变的,可向海关总署申请对基型车重新核定。海关根据核定中心出具的新的核定报告,确定计税的完税价格。经核定,不再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不再按照本办法对该车型实施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
(一)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
(二)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
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2大总成装车的;
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2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2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本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汽车总成(系统)特征:
(一)进口整套散件组装总成(系统)的;
(二)进口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组装总成(系统),其进口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达到及超过规定数量标准的(详见附件1、2);
(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总成(系统)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国内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对进口零部件(不含总成、分总成)及生产零部件用的毛坯件进行实质性加工的,所生产的配套零部件视为国产件。
所称“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确定标准。 核定中心对备案车型进行整车特征核定时,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交以下单证:
(一)核定申请报告;
(二)企业自测报告;
(三)《备案车型零部件购清单》(详见附件3);
(四)核定中心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组装成整车后,汽车生产企业向海关作纳税申报,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归类和征税。
对经核定中心核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海关按照整车归类,并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核定为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按照零部件归类,并按照相应的适用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在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按照整车归类征税时,如果其中由配套厂家提供的零部件在进口时已经缴纳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且汽车生产企业能够提供进口纳税证明的,已经缴纳的税款应当扣除。
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口的汽车零部件,1年之内未用于生产汽车整车的,应当在1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作纳税申报,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生产的汽车转内销的,适用本办法。
加工贸易汽车生产企业在申请对其使用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组装的汽车产品内销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总署补办备案手续,并接受核定中心的核定。海关根据核定的结果,对构成整车特征的,凭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和相应的进口许可证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并补征全部进口零部件的缓税利息。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汽车生产企业在申请对其使用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境入区汽车零部件生产组装的汽车产品内销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总署补办备案手续,并接受核定中心的核定。海关根据核定的结果,对构成整车特征的,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内销实际状态征税。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核定中心出具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报告后的次月起,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作纳税申报。海关对汽车生产企业上个月生产有关车型所使用的进口零部件按照整车税率集中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汽车生产企业在作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核定报告出具前已用于生产整车的进口零部件一并向海关申报纳税。 汽车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海关申报纳税时应当提交以下单证和资料:
(一)核定中心的核定报告;
(二)企业上月有关车型的整车生产数量(核定结果为不构成整车特征的除外);
(三)企业上月进口的已用于生产组装整车的有关车型汽车零部件清单(核定结果为不构成整车特征的除外);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总成(系统)界定表(略)
2.汽车总成(系统)所属零部件界定范围(略)
3.备案车型零部件购清单(略)
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第 18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 平
财 政 部 部 长 谢旭人 商 务 部 部 长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五金配件进口清关费用关税多少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
(一)限定汽车整车进口口岸
1
,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的汽车范围
列入商品编号
8701-8706
和
8716
的汽车及
8429
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实行
指定进口口岸管理,但《进出口税则》货品名称为手扶拖拉机(
87011000
)
,履
带式牵引车,拖拉机(
87013000
)
,轮式拖拉机(
87019011
)
,其他拖拉机
(
87019019
)
其他牵引车
(
87019090
)
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
(
87031000
)
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
87041030
)的整车除外。
进口汽车零部件、关键件不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汽车进口企业进口全散
件(
CKD
)或半散件(
SDK
)
,可在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汽车生产企业
进口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
,指定进口口岸: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广西钦州保税港区
5
个沿海港。和满洲里,深圳(皇岗)
2
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
阿拉山口口岸在国家批准的内,可进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
国家的汽车整车。
3
,进口整车不予转关,以展览为目的等暂时进出口的除外。
(二)限定进口船舶和港机维修备件器材的口岸
:广州、黄埔、湛江、上海、青
岛、天津、秦皇岛、大连、武汉、北京、连云港、哈尔滨、
、营口、烟台、宁波、
上海、海口、南通和张家港。
(三)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进出口口岸应为许可证件核准的口岸。
1
,出口轻重烧镁指定口岸: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
、青岛
(青岛港)
、天津(东港、新港)
、长春(图们)
,满洲里。
2
,进口药品和进口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指定激素指定口
岸: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
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上述
19
个城市所在地直
属海关所下的口岸均可进口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及首次在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药品
和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指定到岸地:北京、上海和广州
3
个口岸城市。
3
,出口类产品报关出口:北京、天津、上海、深圳。
4
,出口卷烟一律在出口口岸海关直接办理出口手续,不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5
锑及锑制品
[
包括锑沙、
氧化锑、
锑
(包括锑合金)
及锑制品
]
指定黄埔海关、
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6
,镁砂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
圈、丹东、大连港)
、青岛(莱州)
、天津(新港)
、长春(图们)
、满洲里为出口
报关口岸。
7
,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
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8
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
黑龙江省指定大连、
绥芬河为
出口报关口岸;内蒙古自治区指定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为出口
报关口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福建
省指定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为出口报关口岸。
(四)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口岸限定于国际正式对外开的陆路口岸以及经
院批准的江山、企沙、石头埠果子山等
4
个边地贸过货口岸。
(五)出口红松子(仁)
、松茸、严格按照《允许出口证明书》规定的出口口
岸办理验放手续。
(六)进口肉类指定口岸
:外高桥口岸(外高桥査验点、保税区査验点)
、洋
山口岸、国际机场口岸(査验中心、活检二科査验点)
、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
广州港口岸南沙港区(南沙新港)
、番禺莲花山港口岸、佛山澜石港口岸、佛山
新港口岸、
南海港货运口岸、
南海九江口岸、
广州港集团黄埔分公司老港码头口
岸、
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汕特海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码头口岸、
汕头港务
集团广澳港区华港集装箱分公司码头口岸、
湛江港中海集爱箱码头口岸、
虎□港
口岸(东莞(国际)货柜码头)
、中山港货运口岸、顺德北落港口岸、花都港口
岸、增城新塘口岸、江□外海外贸码头口岸、蛇口口岸、盐田口岸、天津港振华
査验场、天津港港强
査验场、大窑湾口岸、鲅鱼圈口岸、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査
验点、
连云港口岸、
镇江港、
二连浩特口岸、
京唐港口岸、
秦皇岛口岸、
北海港、
宁波口岸、
厦□东渡码头口岸、
厦门海沧码头口岸、
温州口岸、
黄岛前湾港口岸、
烟台港、九洲口岸、高栏口岸、湾仔口岸、马江口岸。
(七)对进口植物、苗木、砧木、接穗、插条、球茎、块根等活体植物繁
殖材料(简称“植物种苗”
)的入境口岸实行指定措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还将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第一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共有
44
个:
北京市:朝阳口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天津市:天津新港;
山西省:太原武宿机场;
辽宁省:大连大窑湾港;
黑龙江省: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黑河港;
上海市:外高桥港、浦东国际机场、洋山港;
江苏省:连云港、南京港、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苏州工业园保税区;
浙江省: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宁波北仑港;
福建省:厦门东渡港、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福州港、泉州港;
江西省:南昌昌北机场;
山东省:青岛港、烟台港;
河南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
湖北省:武汉天河机场;
湖南省:长沙黄花机场;
广东省:广州黄埔新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广州新风港、番禺莲花山口岸、佛
山南海港、顺德北滘港、顺德勒流港、佛山滘口口岸、高明港、深圳盐田港、深
圳沙头角口岸、深圳蛇口港;
海南省:海口港;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口岸;
云南省: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瑞丽口岸;
四川省: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甘肃省:兰州中川机场。
报关的整个流程
一、五金配件进口关税
五金配件品名对应的HS涉及500多个,如能提供准确HS,即可查询关税税率。否则只能根据提供的具体中文品名,作进一步的HS归类。
二、五金配件进口清关费用
主要四大费用:码头费、船公司费、报关报检费、代理费
PS:二手配件不允许进口中国,只能是全新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有所帮助。更多相关信息可以咨询环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谢谢!
进口
:
一、出口方提供
到货通知书
、
正本提单
或
电放保函
及换单费、
THC
费等到所属船公司换取进口
提货单
二、准备进口报关所需
单证
1.
必备单证:清单、、
合同
一式
一份、报关、报检
委托书
各一份。
2.
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
进口货物
,如是
木制包装箱
的需提供热处理
证书
或
植物检疫证书
,如是非木制的提供无木制包包装。
3.
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机电证、重要工业品证书)
4.
有减免税
手册
的提供减免税证明手册。
三、进口申报后如
海关
审价需要,出口方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
信用证
、
保单
、原厂、
招标书
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
四、海关打印
税单
后,出口方需在
7
个工作日
缴纳税费
。如超过
期限
,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
五、出口方需及时缴纳报关、报检费。
※
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
出口
:
一、出口
报关企业
应具备在当地海关、
检验检疫局
注册备案,有
进出口经营权
和报检资格。
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1.
出口方就在货物运抵
海关监管区
后,装货的
24
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
必备单证:清单、、合同、
核销单
、报关委托书、船公司
装货单
等单证件各一份。
3.
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
(
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
)
4.
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
三、出口报检所需单证:
1.
出口方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
、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
2.
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
外包装
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出口方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
木制品
,还需提供厂检单
3.
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出口方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
港区
进行熏蒸。(熏蒸时间需
24
小时)
四、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
五、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
货主
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
报关行
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
铅封
。不需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
送到港区装船。
六、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
舱单
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
海关数据
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
七、出口方需及时缴纳报关报检费。
如果你有
电子口岸
系统,那么电子口岸报关的操作步骤是:先进入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申领成功后,去外管局领取纸质核销单。领完核销单进入出口收汇/
口岸
备案中进行口岸备案,备案成功后去海关报关,货物出口海关打印出
报关单
后进入出口收汇/企业交单中交单,一般情况下交单成功后3天左右可去外管局核销,如涉及退税交单同时也可以进入
出口退税
/数据报送中做报送,一般情况下报送成功后5天左右可以去
国税
办退税。这是电子口岸出口的一个基本的操作流程。
具体到出口和进口报关时的操作
程序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出口报关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报关的
一般程序
报关一般应经过以下四个
环节
,即申报、查验、征税与放行。
二、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根据《
海关法
》的规定,出口货物的
发货人
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至于装货24小时前到什么程度,是3天、5天还是1个月,可由报关人视口岸的
仓储能力
自定,海关一般不予过问。
规定出口货物的
报关期限
主要是为了留给海关一定的时间,办理正常的查验和征税等
手续
,以维护口岸的正常
货运
秩序。除了需紧急发运的鲜活、维修和赶
船期
货物等特殊情况之外,在装货的24小时以内申报的货物一般暂缓受理。
三、报关地点
根据现行《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地点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进出境地原则;
2.转关运输原则;
3.指定地原则。
四、报关应交验的主要单证
1.由
报关员
自行填写或由自动化报关预录入人员打印的报关单一式多份,其所需份数根据各
部门
需要而定,出口退税时加填一份**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2.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或
配额
出口的应提供
许可证
或其他证明文件;3.商业、
装箱单
、
出境货物通关单
、合同等;
4.出境货物通关单(不需出口检验的
商品
可免附)、
出口收汇核销单
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证。
五、
关税
的缴纳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
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
的
所有人
,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也规定了有权经营
进出口业务
的企业和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也是法定
纳税人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签发
税款
缴纳证的次日起(节日除外)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由海关自第8天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
总额
的1‰的滞纳金。对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
通知银行
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的存款内扣款。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书面复议。
出口报关的操作演示:
SIMTRADE系统的
报关程序
可分为两个阶段:前期阶段和
进出境阶段
,下面对这两个阶段的报关操作程序分别进行演示。
前期阶段
操作步骤1:申领核销单(注:有关外汇核销的详细内容可参阅第13章的相关内容)。在出口商“业务中心”点“外管局”,再点“申领核销单”,即可从外管局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
操作步骤2:再到出口商业务画面点“查看单据列表”,选择“出口收汇核销单”,并点该出口收汇核销单对应的编号(本例为STECA000009)准备进行填写;
操作步骤3: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如下图所示。
填写完后,点“保存”、“退出”。
操作步骤4:备案。回到“业务中心”点“海关”,再点“备案”,凭填好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口岸备案
操作步骤5:送货。在海关界面点“备案”右边的“送货”,将货物送到海关指定地点;至此,前期报关工作完成
进出境阶段
操作步骤1:准备报关。回到“业务中心”,点“出口商”,点“添加单据”,选择“出口货物报关单”,点“确定”
操作步骤2:填完后,点“保存”、“退出”。
操作步骤3:再次回到“业务中心”,点“海关”,点“报关”;选择报关所需的单据:“商业”、“装箱单”、“出境货物通关单”(不需出口检验的商品可免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点“报关”,即可完成报关。
进口报关
进口报关的操作程序亦与出口报关相似,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进口报关的
申报期限
为自
装载货物
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
法定节日
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未及时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3个月仍未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当然,对于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另外一点与出口报关不同的是,进口报关的缴纳税费在某些
方面
有一些细微的差别。譬如,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是以CIF为核算
基础
的,而出口关税的完税价是以FOB为计价基础。有关内容可以参阅《
通关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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